积极推进我市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
中国民主促进会常州市委员会
常州作为江南的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在其发展过程中积淀了丰厚的文化遗产。近年来,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对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正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和重视。在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我市抢救并保护了大量非常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其中也包括不少农村文化遗产(如武进区的杨村和溧阳市的沙涨村等古村镇),从而保留了一批具有常州地方特色的历史遗迹和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的载体,为子孙后代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我市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优化村镇布局,强化村庄整合工作势在必行。随着一些村庄的撤并,附着于村庄之上的一些有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岌岌可危,再不及时保护就会造成永久的遗憾。目前,抢救、保护农村文化遗产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我们认为,政府和群众都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对有价值的历史遗存,不能再坐失良机,必须有一个抢救一个,抢救一个保护一个。因为再继续延误下去,每耽搁一天,就会损失一批。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加强农村的文化遗产保护,首先要加强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因为文化遗产是大众的,最终也要依靠人民大众来共同保护。为此,要通过宣传让农村的干部和群众尽快认识到,在农村多元文化的发展中,保护和传承文化的多样性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深刻内涵,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要动员农民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去注意发现和挖掘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去精心保护优秀的传统文化不遭破坏,人人自觉地参与到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中来。
(二)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加大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是在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中,要有具体明确的文物保护的工作目标。要将文保工作的好坏,列作地方政府和乡(镇)、村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内容之一。改变一些地方重建设轻文保、重经济发展轻文化生态和谐的不良状况,追究一些地方借建设发展之名损毁文化遗产的责任。二是要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07]154号),同时,在普查之前未被定性的文化遗产也应受到保护不允许毁坏。三是农村各类古建筑等文物应实行原址保护,非特殊情况不得迁移、重建。四是对处在农村各类文物绝对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民居,不论是兴建还是拆除,都应当做到符合《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五是注重加强对文化遗产所在村庄整体风貌的保护,保持农村文物历史地段的完整性,杜绝影响保护文物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遗产带来的损害。六是要把农村地区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之中,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并加强名人故居传统格局的保护,包括路网布置、地形、地貌等。
(三)多渠道完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是要搞好规划。地方政府在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时,一定要会同文化局、文管会等部门并听取文保专家的意见,制定专门的农村地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做到未雨绸缪,谋划在先,防止在文物惨遭破坏后再亡羊补牢。二是要建立、完善保护组织。区、县和乡镇应健全专门的保护机构或落实专人负责保护工作。三是拓宽经费来源。通过国家、地方和社会,建立多渠道的保护经费投入机制。四是人员配备要到位,改变一些地方缺乏专业文保人才的局面。五是应加强对农村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力度,使保护工作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
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在民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常州的农村文化遗产必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常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将增添更加丰厚的文化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