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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民合作组织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研究
发布日期:2017-05-05  来源:民进  浏览次数:  字号:〖

民进常州市委

近年来,常州着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大力拓展农业现代化和加快发展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较好。2015年共完成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271.8亿元,同比增长5.8%,增长率在全省排名前列。我市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上步伐较快,除了通过引导产业结构转型构建了优质稻米等六大农业主导产业,还在2013年以总分第一的优异成绩被国家农业部认定为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多年来,在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江苏省颁布的地方性条例的引领和指导下,通过官方和民间等多方面的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实现了显著的进步,总体情况是“三增”:即合作社总数大量增长,加入合作社的农民总数大量增长和合作社的经济发展实力明显增强;“三覆盖”:即合作社的基本要素全覆盖,产业环节全覆盖和各辖市区及村级组织的区域全覆盖。从数量上看,常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超过了3300家,是2010年统计数据的3.5倍左右;实际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成员超过77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7%以上。全市拥有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3家、江苏省“五好”农民合作社43家、常州市“三好三强”社210家;创办自有加工实体的合作社有269家,拥有注册商标的307家,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289家,销售千万元以上的350家。

近年来,在常州市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规模小、不规范等内部自身的不足和过度依赖政策、资金短缺等外部支持的问题。

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科学合理发展,既要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奠定发展的良好基础;更要推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加快政府的正确引导,提供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配套服务,进一步完善发展保障。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农民培训

首先是要重视和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这“三会”的实际作用,建立健全“三会”组织机构,明确“三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能界定,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切实发挥“三会”在日常管理、重大决策、运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其次是大力推动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种养殖管理水平和农产品产出效率;并培养社员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生产生活的习惯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意识,逐步加强与农民社员之间的连接度和共生性。

最后是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一方面向重点培养的合作组织派驻高水平、高学历、有经验的专业辅导人员,指导其进行科学高效的运行管理;另一方面是和高等教育机构等共同组织理论知识和实务培训,特别加强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农村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提升。

二、明晰利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首先是完善利益分配制度,要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利润返还给农民社员,并统筹兼顾工作人员与普通社员的利益分配。此外,要不断健全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等领办主体要坚持施行财务独立分开核算,管理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其次,在产权归属上,以社员个人账户为基础,确定社员的出资份额,明确社员以土地、技术、设备等产权入社的性质和归属。通过政府、外部企业、社会其他组织等方式进行的扶持所获得的资金和实物,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再投入,并分别量化分配到社员的合法产权中,要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扶持资金和实物不合理分配现象。

三、生产标准化和产业结构化改造

首先是要明确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方向,加快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入,推进农产品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生产运营;并积极自建或参办加工流通型农业企业,依靠企业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大力推广实施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使农产品由粗放型向精品型转变,并大力推动标准化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的建立。

其次是要加强农产品的品牌化意识,积极推进 “三品一标”建设,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商标注册意识,拓展品牌共享机制,实现抱团发展,通过多方努力逐步形成具有当地独特的农业产业特点的农产品品牌体系,为地产农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打好基础。

最后是要提高市场化经营水平。要增强对市场的研究和探索,依据市场需求和人群特征,生产开发优质农产品,拓展农产品背后的故事性和包装的超前性。不但要加强与超市、学校、企事业单位、普通家庭等主体的对接,推动农产品的“上行”进城;更要加强农村电子商务的摸索,积极对接新兴的鲜活农产品专业电商,建立本地生鲜宅配等模式,提升市场化水平。

四、健全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是要尽快重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明确各种组织类型和设立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法合规、快速稳步地发展提供现实的法律依据。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权利主体进行重新界定,对合作组织内部的信用合作进行明确的定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模式落后、财务制度混乱、民主程度低下等问题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

其次是要确定联合社的正式法律地位。作为最重要的新兴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只是在一些省份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办法或地方性条例中有所规定,导致了联合社的发展阻力很大,应当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对联合社的法律界定、法律关系、法律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使联合社的设立有现实的法律依据。

最后是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我市从20158月起正式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因此我市应当根据本地的现实情况,结合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导向,尽快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纳入立法计划,通过先行先试,制定一部符合常州实际、具有常州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地方性法规,在上层法律的框架下,对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法律层面上的明确,实现规范建设,推进共同发展。

五、强化政府支持与服务

首先是要加强指导和服务,避免过多行政干预。目前,合作组织的建设指导和组织引导等工作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能有所重合,经常出现政策、资金重复支持的情况。应当成立由农工办、农委、粮食、供销以及各辖市区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共同商议和制定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协调部门间的关系,形成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合力。要改变政府的发展理念,加强“质”的建设,发展具备合作经济属性、建设质量高、优势明显的合作组织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合作组织发展。

其次是要加大扶持力度,合理科学地引导发展。国家、省、市、区每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有一定的资金扶持,但是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条线,比较散乱,难以形成合力。要加快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新网工程”、精准扶贫等各级财政支农资金的结合力度,充分、科学地利用项目建设对合作组织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要加强对支农资金方面的监管力度,发挥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作用,确保每一笔国家财政资金都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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